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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大学网 库系学院 婚姻关系的契约性质

婚姻关系的契约性质

来源:农夫大学网

时间:2017-06-12 15:42:22

作者:马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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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契约性质

——简论交换条件下的婚姻关系及其契约性质

马 仁 伟

婚姻关系的契约性质

摘要:文明社会的婚姻关系所表现的契约性给婚姻家庭关系的良好发展埋下了隐患。这也说明了当今社会众多的婚姻关系并非是基于以“感情为基础”建立和发展的,而是由于婚姻关系中交换条件的存在,因“情感贸易”或“婚姻贸易”而产生的“贸易式婚姻”。本文意在通过分析现代社会婚姻关系的社会现象,发现婚姻关系的真正实质性问题,探索、寻求解决现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所面临危机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婚姻关系;契约性质;交换条件;交易成本;“情感贸易”;“婚姻贸易”;“贸易婚姻”;磁链

婚姻关系的契约性质

婚姻关系即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基于男女两性的结合而建立起来的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合法偶居关系。随着人类的逐渐远离蒙昧,走向文明、进步,人类的偶居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由最初单纯萌动于男女两性结合的人伦之爱和由两性之间的性差别、性吸引、性本能而产生的原始性追逐、性吸引、性依恋、性偶居而逐渐演化为相对稳定的夫妻配偶式的婚姻形式,并慢慢发展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伴随着阶级的出现和社会类型的不断变化,婚姻关系也愈来愈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并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内容。同时,以男女两性单纯萌动的原始性吸引而产生的性结合动因也被婚姻关系的众多社会内容和形式内容所渐渐取代,使的这种结合渐渐成为一种形式。在流于形式的婚姻中,其婚姻的契约性也愈发愈表现出来,特别是在当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走进文明、进步时,婚姻关系的契约性则更为显现。众多婚姻关系的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下,已基本脱离了原始自然的原生态性人伦之爱,成为特定社会关系交换条件下的契约性结合。这是一个危险的趋势,一定社会关系的变化,必定要引发社会形式的变化,当引起人们的重视。

婚姻关系的契约性质

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特别是在特定社会关系交换条件下,婚姻的实质是什么?婚姻关系是否就是一种契约关系?本文将从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关系的实质问题、文明社会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与契约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试图探求、发现当代婚姻关系的实质问题和契约性影响等,寻求解决当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危机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并作一尝试。简论如下:

婚姻关系的契约性质

一、 婚姻的自然属性

婚姻,就其实质来讲本是男女两性因结合而产生的特定夫妻关系,原本是世界上最为圣洁的一种人伦关系和最为伟大的人伦之爱,这种结合关系不仅是男女两性之间因性差异、性吸引、性本能而自然磁链的结果,同时也是人类繁衍、栖息、生存和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不竭动力。正是由于男女两性的性差异、性吸引、性本能才促使了两性的结合磁链和因此而带来的亲密无间的相互之间的无限愉悦的惬意心情,构成了人类社会一切幸福和客观存在的总根源。孟子曰:“食色,性也!”孔子曰:“移干柴于火近不怪其燃也。”可见,抛开人的社会性就其自然人而论,性爱是人类的本能是人的生理需求,是成熟两性再自然不过的事,是原生态的自然而然,是一种大道科学所蕴含的客观存在。虽然,今天的人类伴随着人类科技的日新月异和生物技术的突飞猛进,已经进入人类全面可选择生育的时代,生物技术进步也将渐进地对社会进行一场温和的荤命,甚至改变社会的性质,将人类推进到更高的阶段。〔1〕但就两性之间基于性差异而始的性吸引、性本能的磁链现象却是永恒的,并成为宇宙自然的永恒规律周而复始的继续永恒存在下去。也正是这种永恒存在才构成了自然的多元复式和美好,自然界和人间也有了更多的快乐和意义。其实,性是一最为普通又最自然不过的事。对此叔本华说的最好:“如果不把性作为一做着的事,那么道德家就应该像平常人对待食物一样对待性,性是一种自然的人类需要。”基于“性是一种自然的人类需要”而结合磁链的两性的稳固形式也就很自然而然的必然成为一种婚姻形式,所以说婚姻的自然属性应是由两性性差异而始的性吸引、性本能行为所建立的相对稳固的两性结合的磁链现象。由性吸引、性本能所产生的性快乐是婚姻自然属性的最原生态属性,是纯粹意义上一切幸福的总根源。难怪以严谨和保守著称有精神恋爱之父的古希腊哲人柏拉图也不由不对这种人间幸福发出肺腑之言:“任何一种快乐都不如肉体的爱来得更伟大、更强烈。”事实上,婚姻的自然属性就是性的稳固关系和归属。没有性的稳固关系的最终归属和确定,任何婚姻都只能是形式的婚姻,这一点同马克思在《离婚法草稿》里所言:“如果婚姻已经死去,它的存在只不过是形式和骗局”一样。这样则不难看出两性愉悦而结合成偶居关系之形式,应是婚姻的真正自然属性和人类幸福的起点和总根源。

婚姻关系的契约性质

恩格斯在其不朽著作《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说:“如果只有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符合社会道德的,那么只有继续维持这种感情的婚姻才符合社会道德。”这里的以“感情为基础”应是婚姻的自然属性的重要构成要素,没有这种构成要素的存在,“感情为基础”则就只能是儒家倡导的“仁”和“爱”了,或只能成为道德家的说教。况且,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文明社会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性不能”早就规定可以成为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这从一定程度上既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也使冷冰冰的法律充满了人性化和关怀,充分维护和反映婚姻的自然属性,使人和社会与自然最大努力地达至人们追求的理想状态、尽善尽美,和谐统一。

二、婚姻的社会属性

婚姻的自然属性虽然是构成婚姻关系建立并完美的重要基础,但婚姻的社会属性同样重要,不论是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还是野蛮时代的对偶婚制,现代文明社会的一夫一妻制等,都要受一定的社会关系所调整,在蒙昧和野蛮时代有习俗,在阶级和文明社会有法律。这是因为我们所有的人,除鲁宾逊之外的任何人都是社会的人,都要受到一定社会规范的约束和调整,人类的婚姻关系更是这样。

随着人类的文明、进步,作为社会的人的自然人其本身,构成人体幸福的生理性和心理性成因在整个婚姻关系的幸福成因中,所占比例却愈来愈少。相反,另一方面,婚姻关系的社会性属性却愈来愈成为婚姻关系的决定性和本质性因素,众多的婚姻家庭关系更多的表现为其特殊社会关系的社会特殊性。这种社会特殊性其实质又多表现为一定的契约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共同社会责任关系。使的当代文明社会中众多原本美好的婚姻关系成为一定条件下忠实或认真或折扣履行婚姻契约的执行过程,难免使人们多了一些好笑又笑不出来的尴尬,成为文明社会大合唱中的一种不协调音符。

怎样才能做到人类婚姻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真正和谐统一呢?就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婚姻发展趋势分析,结果愈来愈令人担忧。两性结合是人与动物的共同自然属性,但用社会的手段对两性关系予以规范,形成统一的制度化的婚姻形态则是人类婚姻的特质。〔2〕这样说来,因而只有符合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是法律上所规范的婚姻。原始社会群婚时代的两性结合由当时的社会习惯所确认,自一夫一妻制产生后的阶级社会则主要由法律制度所确认。〔3〕另一方面,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这种结合是由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结合,是一种合乎社会法律要求的结合,因结合而具有的夫妻身份,也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与其他的两性结合,如通奸、姘居等就其婚姻的社会属性而言则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其实就婚姻的社会属性而言,其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远不仅仅是男女两性婚姻自然属性的完成或磁链结合就囊括的了的或自然而然就顺其自然了。不论任何社会类型阶段,婚姻都涉及社会关系的众多层面,成为社会关系稳固发展的关键。因为婚姻关系做为特殊的社会关系还要牵涉到诸如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及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家庭暴力、继养子女、监护、亲权、遗产、继承等等方面,这些方面不仅是婚姻关系的层面,也是社会关系的层面,这些关系层面是婚姻关系自身难以自我调整和公正解决处理的,只有通过社会制度和手段才能得以公正、明确地进行确认和调整解决,这也是维护婚姻关系正常、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所以说:婚姻关系作为特殊的社会关系并被社会赋予其众多的社会特殊性既是必要的,也是极为重要和必不可少的。

婚姻关系作为特殊的社会关系其实质就是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所以说,当时的社会制度确认是婚姻关系合法成立的关键。社会制度即以法的形式存在并为表现形态的婚姻家庭制度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在一定的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并用以确认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上层建筑。因而,它不是从来就有,也不是永恒不变的。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自然属性是其赖以形成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则是决定其发展演变的根本动因。〔4〕可见社会性是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这是因为任何人都是社会的人,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人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其次,社会性是人类婚姻家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根本动因。这是因为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的自然属性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动物之中,但婚姻家庭却是人类专属的社会现象,有关婚姻与家庭的合法性,以及婚姻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婚姻家庭自阶级社会以来从低级向高级演进,仅仅以生理学、生物学的自然规律是无法解答的〔6〕。客观而论,人类的自然属性在近几千年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婚姻家庭形态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具特色,不断演进,这应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不同而要求人类两性结合的行为采取社会形式的结果而不应是人类性本能的要求。

再者,婚姻家庭关系还是一定社会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的统一。婚姻因家庭关系受一定社会关系的影响,而这种社会关系不仅是千姿百态,复杂多变的,既有属于经济基础的,也有属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也脱离不了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所以说,婚姻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和影响婚姻关系的主要成因。

三、婚姻关系的实质问题

婚姻的实质,在不同的国家及历史时期认识也不尽相同,探讨婚姻性质及其相关内容,就是学界也各执一词,众说纷纭。关于婚姻的实质问题,较为流行的学说有契约说、婚姻伦理说、信托关系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等,这里择要概述如下:

契约说。契约说产生于西方国家,是至今仍在西方法学界占统治地位的重要学说。契约说视婚姻为契约,其代表人物是康德,他认为:婚姻关系是“性的共同体”,是基于人性自然法则必要的契约。婚姻契约说最早由法国宪章所确认:“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第7条)并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奠定了婚姻自由的法则。〔7〕当然契约说的倡导者也承认婚姻契约与其他的民事契约不同,具有伦理性与制度性,婚姻是男女为了共同利益而自愿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特殊契约。早在1888年美国最高法院就指出了婚姻契约与其他契约的不同:其他契约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为变更,甚至完全撤销。而婚姻契约则不同,婚姻关系一旦建立,法律即介入其内规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不得自行制定或修改该契约的内容,法律禁止夫妻间彼此免除对方的义务以保护被抚养人及其他第三人对婚姻主体的附随利益,保护国家和公民的根本利益。〔8〕契约说不仅将婚姻契约作为一种民事契约,同时也承认了这种民事契约的某些特珠性,以契约的对等原则探索了婚姻的自由、男女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对等,在人类婚姻史上应当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

婚姻伦理说。婚姻伦理说的学说创始人是黑格尔,并由新黑格尔派所继承。该学说认为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这种自我意识与对方的统一就是爱,而这种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9〕因而,婚姻作为伦理关系与契约有严格的区别。〔10〕日本的山中康雄博士认为:身份行为与市民社会法上的契约不同,其在本质上无法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行为,所以,身份行为的效果发生依据,并不在意思表示。不难看出,婚姻伦理说强调婚姻的精神层面,而忽视了婚姻的市民性与物质,也远离现代社会婚姻关系的法律要求。

信托关系说。当代一些英美法学家认为,婚姻是一种信托关系,是国家与个人间的信托关系,如同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一样,国家自己作为委托人而将配偶置于受托人的地位,给予他们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11〕专家们对此疑虑的是,此学说的问题在于婚姻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国家的信托权利从何而来?〔12〕还有就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之间的诸多关系均属于伦理关系和情感关系属于精神层面的内容,公权力的不时介入显然不妥。

婚姻制度说。该学说创始于法国。1902年法国学者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持此学说者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无任何关系。〔13〕事实上,婚姻关系确由法律制度所确认,但不能由此认为制度是婚姻的本质。著名法学家莫德斯汀将婚姻定义为:结婚是男女之间的结合,〔14〕是生活各方面的结合,是神法和人法的结合。近代大陆法系的学者大多认同后期罗马法学家对婚姻所下的定义: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史尚宽先生也认为:婚姻是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合法的结合关系。〔15〕当代英美法系的学者对婚姻的定义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感受,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排他的自愿结合。甚至认为:婚姻是指固定化的性结合单位。〔16〕可见,如若认定制度是婚姻的本质,那制度确认和形式所掩盖下的多是虚假的婚姻,那婚姻也就失去了特有的本质意义而流为一种形式。

身份关系说。身份关系说不赞同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将婚姻关系视为契约关系。该学说认为: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17〕身份关系说是目前中国婚姻法学界的通说。笔者认为身份关系说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仅撇开“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不谈,“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哪一点不包含着契约性,只是公契、私契、要式和非要式之分罢了;还有就是法定的本身难道不是要约,符合法定条件难道不是承诺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法定形式本身就是契约,只是概念名称不同而已;再者,行为人的合意,只要不是在真空中或鲁宾逊世界,或是像周文雍陈铁军那样“刑场上的婚礼”,情感和行为的合二为一达至夫妻二人情感现实世界的真正“合意”就难免要蕴含或潜藏一定的契约性,这也不是公权力的法定意志和社会关系的约定俗成及学界某权威学说的伟大成就所能改变和为之转移的。同样,婚姻的契约性不管你是否有无勇气在嘴里心里承认,都是一种客观现实存在。黑格尔说的好:“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婚姻的契约性同样如此。

探讨婚姻关系的实质问题有利于我们厘清和认识婚姻的实质究竟是什么?我们今天生活在文明社会里,喝着咖啡,观赏者流水街市的各类流行时尚,享受着日新月异的现代文明,追赶着婚姻和爱情的美好,回味着擦肩而得的意外偶然,闲愁秋思,怅然若失,忽然间发现多不尽随人意。我们是否真正思索过我们的婚姻是否就是真正的文明,真正的婚姻自由?婚姻的真正解放达到了吗?我们的婚姻是否真正以“感情为基础”?在婚姻缔结时有无因交换条件而产生的“情感贸易”、“婚姻贸易”?若有的话,这不是变相的买卖婚姻又是什么?我们愿我们今天拥有的文明和进步不再成为历史的倒退,也愿婚姻的契约性成分越来越少。但现实却做出了相反的回答,我们不得不思考,婚姻家庭这个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在思想、理念上有无出现轨迹位移、裂变重组而萌芽产生了另一种倾向动态,由于心灵的浮躁、理性的迷乱、信仰的缺失、意志的柔弱、文化的冲突而产生了恐慌……构成社会基本单元的家庭重组的目标方向出现了迷乱,组成家庭的阴阳男女思想的基因出现了裂变,文明开始掩盖形式下内容的出轨,婚姻也就成了契约的不认真、不忠实的折扣式履行过程。婚姻契约性的厉害作用正在于此,社会、家庭、人们当须警惕。

四、文明社会与婚姻关系

文明社会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进步之上的,文明社会的人民不仅重视其所拥有的物质财富及其现实性,也更为重视其自身拥有的精神财富的品位层次及其现实性。当然,有时活动半径和环境氛围也是影响文明社会人们价值取向现实性的重要因素。在文明社会,人们追求的是尊重、平等、自由和精神上的解放。所以说,在文明社会人们是为尊言、平等、自由和精神上的彻底完全解放而活,而非为肚子而活。

文明社会的婚姻是经济社会家庭的盛宴和大餐,桌旁的你有时真的是胃口大开,一时的惬意和幸福;有时也会习以为常,胃口不大;但多数情况下怕是碍于面子和场面的推推让让,使外人很虚实难分,真假难辩。其实,鞋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打掉牙齿往肚里咽脸上也不能有丝毫的表现。这便是东方传统文化“家丑不外扬”酵素对文明社会婚姻的假面影响,皮影故事多一份神秘,也多一份文化,更多了一份的是文明社会的不文明,这不是东方的劣根,怕是人类的劣根。文明社会的婚姻关系正是如此。

探析文明社会的婚姻关系不难发现,在文化冲突下的多数婚姻家庭呈现出以表面文明和形式合法而掩盖下的“契约式婚姻”关系。婚姻家庭的存续成为契约的履行过程,忠实履行契约内容与否则构成婚姻家庭关系和睦与否的晴雨表,一方拒不履行契约内容或严重失约势必要面对毁约的危险,直至惊官动府合约解除,赔偿损失,算是关系终结。分析文明社会的婚姻关系,我们还会发现诸多问题,总而言之一句话,我们既要承认文明社会婚姻的文明性,同时还应看到文明社会婚姻背后的物质性,物质性的经济基础对文明社会的婚姻关系有更大的决定性作用。这是因为:不管任何类型和阶段的婚姻关系只要是在阶级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婚姻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当然要受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影响。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文明、进步、使的社会婚姻关系也走向文明,首先是人的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思想观念的变化和关系选择途径的多样性促使了婚姻的文明发展,羞嗒嗒的见面场合早已被公开大胆的现场竞标所代替,不好意思的“红娘”传书已被多媒介公开征聘所取代;其次就是双方的精神层面追求呈现出愈来愈多和愈来愈高之势,除情感因素外,双方对等地要求各自的平等、人格、尊言、自由、解放等;但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家庭责任、子女扶养、老人赡养、财产归属等多以协议、合同、私约、承诺、誓言等或法律文件形式固化为书面文件化,以备分歧或纠纷出现用以判断参考或诉讼证据。另一方面,也充分呈现了文明社会自利机制下的拜金心态,经济社会文明的背后,多数表面文明的婚姻多成了形式,形式的文明使多数看似文明的婚姻有了更多贸易的成分,以条件交换为目的婚姻层出不穷,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珍稀的让人怀疑它的真正是否存在,真的出现偶然也会令人感到是否虚伪表现或在作秀,大多数人追求的真正情感正让大多数人怀疑又啼笑皆非。这不是文明的病,这是文明社会婚姻家庭暴露出来的不文明问题。现时的文明已让位于传统的质朴,传统的婚姻倒没有这么多繁锁的问题和假面反而自得清闲,不时让文明家庭歆羡又百思不得其解,自我苦恼。

其实,问题很简单。迈入文明社会的人多数是其肉体的迈入,精神并没迈入文明社会,精神迈入的也只是半进半入,没有完全进入,多数人肉身在文明社会享受着文明,精神却仍在炼狱苦熬,灵魂并未出狱。特别是某些人的灵魂在文明与传统之间徘徊,并未真正出狱的灵魂见到了自利机制的杠杆再一次撬动了利已的砝码,故又有了重返俗世的心态,文明的婚姻大厦倾斜了,梦与现实的闪回循复造成了做梦人的精神恍惚,终迎来精神分裂症的临床诊断,这就是病了,是真正的病。本来,这也并不难理解,文明社会是以高度的物质文明为基础的,要想理想生存于文明社会,并获得充分的自尊、平等、解放等,就得拥有相应的生存技能和手段,并抓住每一次足够能够给自己带来生存希望的机遇,婚姻本身就是一次机遇,不妨做一次投资,何况现在的婚姻投资拉动婚姻家庭经济繁荣早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讲,这种投资机会成本几乎为零。因而,风险不大,假如生命无限身体功能也好的话,甚至可以投资n次。当然,果真如此的话,就交易费用而言,交易成本要大一些,因为毕竟是在文明社会,本次的交易或交易失败均要为下次交易做些广告或形像维护,就贸易来讲,这均属正常开支,可列入会计报表进行成本列支。这样,婚姻就贸易化了,贸易又会给人们带来什么,柏拉图说:“贸易使纯净的风俗腐败”。看来文明社会是不需要婚姻贸易化的,否则我们均要受害于此。孟德斯鸠的观点而恰恰与此相反,反应了伟大先哲的与众不同,他说:“贸易正在使野蛮的风俗日趋典雅与温厚。”这话似乎也有道理,文明社会的婚姻既使假面,也如英国绅士一般,的确典雅与温厚,没想到虚伪和假有时也能成为一种文明,真是人类的造化。这样逆思维分析,的确有些道理,“贸易正在使野蛮的风俗日趋典雅与温厚。”光明正大的假惺惺,冠冕堂皇的真虚伪地坐在烛光下喝咖啡,或别墅中包小妾确实比东张西望的探戈舞和原始野蛮的抢亲或大吵大闹的家庭暴力强的多,看来,婚姻的贸易性也确有其“文明”的地方。当然,这不应是对文明婚姻的解释。

其实,文明社会的婚姻不全是这样,虽然某些婚姻的缔结带有一定的贸易性,婚姻关系的建立、发展、存续、解除与契约关系相同,但不完全一致,其表现更多的还是其婚姻关系作为特殊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探索文明社会的婚姻关系的契约性质及发展趋势,有利于发现和探求解决当代文明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危机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并做有效尝试。

五、婚姻关系与契约

在文明社会,真正文明的婚姻不应是契约性婚姻,不应是因“情感贸易”或“婚姻贸易”而达成的以合法形式所掩盖的实质上的“婚姻贸易”。分析现代文明社会婚姻关系的实质及其契约性,有利于发现文明社会的婚姻发展趋势及“贸易性婚姻”对社会的影响,探索新形势下契约性、贸易性婚姻关系的解决途径与方法,促进文明时代婚姻关系的真正文明和进步。

婚姻的贸易性主要体现在达成婚姻关系的契约中更多的包含有以交换条件为前提的预置条件。所以说,婚姻关系的发生存续是否存在契约性的交换条件,是判断一个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婚姻贸易的有效标准。在两性达成的婚姻关系中,只要有丝毫的交换条件存在,那种两性之间因爱而产生的真正情感和情愫及爱的至高境界也就不存在了,那种爱的无私和忘我,那种爱的崇高和伟大,那种爱的诚挚和圣洁,也便远离了两性之间的真正情感世界,代之以契约执行的相互履约的配合及长期履约的一贯坚持为原则下的同船过渡。此时的婚姻关系只要有一点风吹草动,或放到矛盾或困难中压榨一下,难免就会暴露出双方的全部人性弱点与丑陋,婚姻的小船就会开始摇晃了,这就是文明社会众多契约性婚姻的不幸。

在原始蒙昧时期,虽然社会原始落后,但两性性爱却多是基于异性之间的原始追逐或因同性追逐同一异性格斗获胜而始。自然,契约的成分较小。随着母系氏族的瓦解和父系氏族的建立,母权逐渐为父权所代替,人类的婚制也由血缘群婚、亚血缘群婚逐渐走向对偶婚制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婚姻的契约性质也便开始慢慢凸现出来,直至人类进入阶级和文明社会,婚姻关系在文明的外衣包裹下契约性质愈发显现,并有越是社会文明进步,其婚姻的契约性质就越重,其发展趋势就越让人担忧和迷惑。在婚姻关系契约性发展趋势下,众多的婚姻成了“婚姻贸易”,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交换条件成了“贸易婚姻”的主要内容或者说因交换条件而产生的“贸易婚姻”成为“婚姻贸易”的重要内容。与其说这是婚姻关系的契约性本质所决定的,倒不如说归根结蒂是由人们暴露出来的劣根性及丑陋所引起的自食其果更确切些。

就婚姻关系的实质而言,只要有交换条件的存在,“感情为基础”的婚姻也就名存实亡,或仅成为社会制度形式上的婚姻及骗局而实质意义上的“贸易婚姻”。贸易的成因主要是有交换条件的存在,而交换条件又表现为市场和需求的存在。所以说任何一种现象只要有市场和需求的存在,就免不了因市场行为而达成的交换条件的产生,有了交换条件贸易行为和现象也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当然,当任何一种行为一旦成为市场行为时,就会产生相应的市场费用,即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当婚姻关系行为成为市场行为时自然也就引起市场质人和寻租、食利者的注意,甚至可以说,因此还带动了一个产业的兴起,这就是近一二十年来的逐渐产生并形成、发展的婚介市场。婚介市场的发展伴随着文明社会的文明进步也逐渐文明、现代起来,由最初的门脸告示到报纸、杂志、广播传媒;由电视征婚到婚介品牌化的连锁加盟形式;由各种各样的乡村聚会到形式翻新的城市沙龙;由各种各样的单身俱乐部到金牌(VIP)王老五会所;由大街小巷包括各种城市“牛皮癣”式的各创新形式之POP到电脑互联网,“地球小家庭”等。这只是形式,内容就不用说了,与在澡堂透视其人或在农贸市场买白菜、萝卜搞价还价无任何区别。当然,也不乏一些聪明者有私下交易的可能,这可大大减少交易成本费用,如常去异姓呆的地方扎堆,或搞个办公室恋情什么的,也有吃级差地租的,依仗自己的名声、地位、财产等构成的土地及肥沃程度和学历、家庭背景等市场特极近黄金旺铺位置进行垂钓拉网的,贪吃或饿饥的自然难免要成为其口中“美食”。这当是婚姻的不幸,也就是农贸市场上的萝卜、白菜的贱买贱卖,婚姻的契约性缔结持续难到不是以目标性的追逐占有和甘愿受“屈”的“性奴役”或“目的性任务”为前提。这样的婚姻是真正的自愿吗,是真正的以“感情为基础”吗?全是非逻辑的非自愿对等,情感婚姻的天平开始失重,文明婚姻所展示给人们的多是表面的文明,因契约条件而产生的“贸易婚姻”已成为“文明婚姻”的霉变酵素,终会迎来家庭基因的突变,可能成为完整家庭机体的细胞瘤,当然,不否认它有随时癌变的可能。这是因为只要有交换条件的存在,达成婚姻关系的双方就是非真正自愿的,但他们的心理又是能找到非阿Q式的平衡的。对此,正如马氏的“相对非对称平衡学说”所说:“即一般条件下的相对非对称性和非平衡性及非等值性,均可成为交换条件下的相对对称性和平衡性及等值性。意思是说,在一般条件下是非对称性、非平衡性、非等值性的,但若将其置于交换条件下却是相对对称性的、平衡性的、等值性的。”〔18〕确是如此,就一定交换条件下的婚姻而言,就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而言,在交换条件下已无所谓非对称,非平衡、非等值了。一切都化为以交换条件为等值的贸易契约,同时实践着经济学上的基本规律,全身心地努力寻求约束条件下的利益极大化。例如在甲男和乙女的婚姻关系中,由于交换条件的存在其婚姻关系自然而然为实质上的“贸易婚姻”。“贸易婚姻”的契约性约束着两人在寻求利益极大化的同时,一切如年龄、容貌、体格、财产、地位、学历、知识、人格、尊言等差别所产生的非对称性非平衡性和非等值性均因有交换条件的关系存在而转化为对称、平衡和等值。这就是“贸易的魅力”所在。这有些颇似索福克勒斯对金钱的描述,“世界上再没有比金钱更好的东西了,它可以到处流通;它使城邦毁灭,使人被赶出家乡;它把善良的人教坏,使他们走向邪路,做些可耻的事。”其实,金钱只是贸易结果的一种形式,有众多贸易结果往往又是非金钱所能及的,“贸易婚姻”的可怕之处就在于此。亚里斯多德有一句话说的挺好:“人生最终的价值在于觉醒而不只在于生存。”笔者也愿这种觉醒也能唤醒现实社会中众多的“贸易婚姻”觉醒。

综上所述,可见文明社会的婚姻关系存在着诸多与文明社会、文明进步不相协调的问题。在当今社会,婚姻的实质在发生着新的变化,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正逐渐被由交换条件而促使产生的“情感贸易”和“婚姻贸易”式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契约式婚姻关系所取代。在矛盾压榨下的婚姻关系正经受着灵魂炼狱中婚姻自由、文明、解放的思想拷问,现代社会婚姻关系的契约性质进一步暴露出来,这不应是文明社会的婚姻现象,愿我们共同反思,寻找原因,为促进文明社会婚姻关系的正常发展而努力。

注  释:

〔1〕 樊新民:《生育革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王卫国、夏吟兰主编:《民法学、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4〕同〔2〕。

〔5〕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6〕、〔7〕、〔8〕同〔2〕。

〔9〕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0〕、〔11〕、〔12〕、〔13〕、同〔2〕。

〔14〕费安玲译:《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5〕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6〕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7〕同〔2〕。

〔18〕马仁伟主编:《老子今古·拷问道与术的博弈》,国际炎黄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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